黄河律师:
我与张某婚后多年未生养,便收养孤儿楠楠做养子。后来,我们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而离异,楠楠跟随我生活,但当时未就抚养费进行约定。如今楠楠快要上学了,于是我向张某提出让其出一部分养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张某以楠楠并非自己亲生儿子拒绝给付抚养费。请问,他这样做对吗?读者:刘女士
刘女士:
张某应该支付养子楠楠的部分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法第36条第1、2款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同时该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