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而本案被告邓某于2005年9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由于原告陈某并不清楚被告邓某的服刑地,承办法官为此特意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最终查明了被告邓某的服刑地系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云南省第四监狱。随后,承办法官又多次与第四监狱进行沟通,落实了在监狱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相关事宜。
2009年11月18日,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乘坐近35个小时的火车、行程1300余公里,前往该监狱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场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接到法官当场制作的调解书后,原、被告双方均饱含热泪,对法官特意远赴云南开庭表示了感激。被告邓某对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导致家庭破裂十分痛惜,表示自己一定在狱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