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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离婚“节外生枝”

  • 时间:2020-01-07 16:2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文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在结婚16年后婚姻走到尽头, 2008年8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今年初,已离婚的文女士突然发觉前夫在包河区众望小区还有一套集资房,离婚时未作处理,于是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该房产依法进行分割。11月23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文女士的代理人表示,众望小区的这套房子性质为单位集资房。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于2005年4月26日交款5万元,于2006年7月20日交款7万元,所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因为被告在离婚一审庭审向法院提交了转让集资房资格的协议,原告主观认为该房确已经转让给第三人林某(化名),所以离婚协议就未涉及该房屋。但后经文女士多方了解,集资房的实际交款人就是李先生,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明确显示李先生是实际的交款人,交款时间也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在庭上,就这套集资房的归属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李先生表示,集资房已经转让是事实,说文女士当时知道此事,并表示集资房款都是接手人林某交的。林某出庭作证,说自己的确已经购买并入住该房。文女士则针锋相对,一方面认为集资房资格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一方面认为转让协议没有自己的签字,合法性存在问题。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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