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离婚前私自取走与丈夫郭某的共同存款,其后在与丈夫离婚时,经法院审理判决,其不得不返还郭某她私自取走存款的一半。
庭审过程中,郭某称张某在起诉离婚前,曾私自取走夫妻共同存款45000元,要求对此笔存款进行分割。张某则认为这笔存款被取出后,全部用于了家庭消费,自己并没有私自隐藏。
鉴于双方对此笔存款分歧较大,法院调查发现,此笔存款在起诉离婚前两个月时被张某取出,而张某又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此笔款项用于家庭何种消费。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与郭某离婚,同时判令张某返还郭某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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