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婚期将至新郎“躲猫猫”

婚期将至新郎“躲猫猫”

  • 时间:2020-01-07 16:2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结婚前准新郎突然失踪,双方婚姻不成,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女方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正月相识,而胡某对于孙某并不中意,但碍于父母请求才答应与孙某恋爱。恋爱期间,被告接受原告现金40000元及部分衣物、食品等。后经双方协商,定于2009年正月初四结婚。被告方为准备结婚购买了色电视机、空调、太阳能等物品合计价值20300元。并为准备正月初三招待客人购买了二十多桌酒菜。2009年正月初二,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到固镇购置结婚衣物时私自离家出走,导致使婚礼无法举行。胡某回家后不愿与孙某结婚,遂起诉要求孙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50000元。孙某等三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准备婚事造成的经济损失35401元。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恋爱期间,三被告接受原告现金40000万元事实存在,但三被告为结婚事宜购置了20300元物品且准备了二十多桌酒菜也是事实,后因原告悔婚给三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三被告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予以减少。遂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29000元。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婚期将至新郎“躲猫猫”>>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