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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闹离婚贱卖房屋 蒙在鼓里的丈夫打官司维权

  • 时间:2020-01-07 16:2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因为感情不和,一对夫妻如今撕破脸皮闹离婚,10年的婚姻生活,互相已经没有一点留恋,可在离婚时,丈夫张某某却发现原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住房被妻子以低价卖给了别人。发现妻子的“阴谋”后,为避免人财两空,张某某以妻子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近日,无锡崇安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张某某和妻子李某某近年来因为种种原因感情开始不和。妻子去年闹上法庭要求离婚,但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然而面对已形同陌路的丈夫,妻子下定了离婚的决心,于今年10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离。目前离婚案件尚在处理之中,恩怨仍未了结,二人又因财产问题再次对簿公堂。原来,妻子李某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40多万的房子以25万元的价格卖了她侄子,张某某认为妻子将他蒙在鼓里转移财产。

      对此,妻子李某某却称转让房屋张某某是知道的。房屋成交价格已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丈夫所称的恶意串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某的侄子也称同意姑妈的意见,他向姑妈购买房屋,姑父张某某是知情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自己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法院查明,房屋所有权原登记为夫妻共有。今年10月,被告李某某与其10岁侄子李晓的法定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侄子李晓。侄子李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久,李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经原告张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35.96万元。

      法院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处理该房产时应当与丈夫协商一致。但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认定以25万元价格转让房屋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而且协议转让价格2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实际房地产成交价格。考虑到李某某与李晓的亲属关系,李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转让的情节,法院认定李某某、李晓在转让房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丈夫利益的行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晓据此取得的房屋立即返还。

      办案法官介绍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复存在而走上离婚之路时,许多昔日共同致富的夫妻常常为多分财产而绞尽脑汁,与他人恶意串通变卖财产就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殊不知,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一旦事情败露,恶意串通的一方将不分或少分财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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