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由孩子决定抚养权的抚养纠纷案件。经协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女孩周萌玉变更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周xx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成年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1998年3月11日,周某某与周xx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3月10日,生育女孩周萌玉。后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周某某与周xx于2009年6月5日在安福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孩周萌玉由周xx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女孩生活费300元。但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后,周萌玉不愿与周xx共同生活,一直跟随周某某生活,并要求父亲周某某改变抚养关系。现周萌玉已十一岁了。因此,周某某于2009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女孩周萌玉由周某某抚养,由周x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在调解中,被告周xx坚持要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而女儿坚持要求随父亲周某某生活办案。法官对其宣讲了婚姻法的规定,希望周xx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尊重孩子的意愿,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工作,使周xx认识到应该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因此,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