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遭到子女强烈反对 七旬老人“闪婚”后“闪离”

遭到子女强烈反对 七旬老人“闪婚”后“闪离”

  • 时间:2020-01-07 16:1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闪婚闪离”目前不仅在年轻人中常见,而老年人中也出现了“闪婚”“闪离”现象。兖州的张先生已经70多岁了,他和齐某认识两个月就“闪电结婚”,结婚后半个月又因子女反对“闪电离婚”。

     七旬翁闪婚遭子女反对

      兖州年逾七旬的张先生和40岁的齐女士,见面不到两月就结婚,结婚半个月后又起诉离婚。近日,兖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老夫少妻离婚案件,因双方和好无望,法院当庭调解双方协议离婚。

      张先生丧偶后与其子一同生活。齐女士是农村户口,在兖州城区租房生活。2004年夏天,张与齐女士认识,后齐女士即到外地做生意去了,两人未再见面也没有联系。2010年9月,张、齐二人邂逅。齐女士告诉张,说自己身体有病,想通过和城里人结婚的方式将户口从农村转到城里,以便到城市治疗方便,要求张老汉帮忙与其结婚。张先生听到齐某的情况后,非常同情,就答应与齐某结婚,并帮忙把齐某的户口转到城里。于是张老汉瞒着家人,于2010年10月21日在当地民政局与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张老汉的儿子就知道了此事,儿子考虑到父亲结婚后,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极力反对,要求张老汉马上解除婚约。张老汉迫于压力于2010年11月5日向兖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兖州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因为双方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子女又极力反对,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张某补偿齐某经济补助6000元。

      延伸调查:

      老年人再婚更易出现矛盾

      “相比年轻人,老年人再婚更易出现分歧。”记者与济宁市几个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交流时发现,很多负责离婚事务的工作人员均认为,相比年轻人,老年人再婚多是为了有个伴。孩子工作了,组建了自己的家庭,有了自己的生活,单身的老年人免不了感到寂寞,平时没个说话的人,家里空荡荡的,孩子不在身边,有个小病痛也没人贴身照顾。很多再婚的老年人都是基于这个原因才再婚的。

      但是老年人生活了一辈子,性格和生活习惯有很多不同,而老年人“恋爱期”一般比较短,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合适就结婚了,结婚后一起生活,性格和习惯上有分歧,不免会产生矛盾。老年人都有自己的子女和家庭,结婚后一起生活,在财产分配、双方子女等各方面,都可能产生分歧,而双方家庭如果矛盾深化,老年人为了保护自己子女和家庭,就可能导致离婚。

      另外,很多子女对老年人缺乏心理关爱,对老年人再婚存在误解。认为他们不缺吃不缺穿,子女又不是不孝顺,而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所以坚决反对父母再婚。老年人再婚后,子女的反对和敌视也让再婚的老年人心力交瘁,催生了双方矛盾的发生,最终矛盾无法化解,只能离婚。

      专家建议:

      老年人闪婚闪离要慎重

      “近几年老年人再婚的比率越来也高,而随之而来的老年人闪婚闪离的现象也成为一种趋势。”济宁学院社会学教授汤涣雷介绍,据他了解,再婚的老年人之所以离婚率如此之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性格的磨合度,老年人一般都是配偶离世或者是已经结过几次婚,在相处中难免会有一个对比,容易产生矛盾;二是儿女问题,现在老年人闪婚闪离现象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儿女问题难解决,因为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处过,所以感情就相对比较淡薄,彼此之间很难接受,再者,在财产方面也容易和儿女产生纠纷。

      针对老年人的闪婚问题,汤涣雷建议,首先老年人在再婚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实际状况。并且要得到儿女的理解,和儿女多沟通,争取达到一定的共识。在财产方面,如果双方都接受的话,可以做个财产公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记者陈鸿儒 晋森 见习记者韩玉贤 通讯员杨超)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遭到子女强烈反对 七旬老人“闪婚”后“闪离”>>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