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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陈XX起诉女王XX离婚一案代理词

  • 时间:2020-01-07 16:1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受北京众泽律师事务所指派,原告委托,参加了陈XX诉王XX离婚一案的庭审。就有关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这表现在两点:   1、原、被告在2000年结婚。2001年有一子。后因二人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上,常有口角。被 告虽为女性,但性格强悍,在二人争议时,动辄利器相向。久之,原告寒心,于2004年12月份搬出另居。至今尚在外居住。从原告的角度而言,对夫妻感情已绝望。   2、被告虽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原告起诉后的第十天,即6月20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和本次庭审的原告离婚。并向本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因此,本次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和被告向西城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的行为相矛盾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被告的角度而言,其在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标志被告也承认夫妻感情已不复存焉。   从以上两点可以得出:原、被告都认可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告所称的房产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不宜作出处分。  被告称原、被告有位于天通苑三处房产,是被告个人财产。房产分别对应的合同证号:J019359、J012800、J013476。这三处房产,购房人糸第三人名字。第三人购房时,仅是从原、被告处借有部分钱款。  因此,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产的真实性之前,不宜对涉案的产权公示为第三人所有房产作出归属判决。那是另一法律问题,和本次庭审无关。 三、原告不存在婚姻过错,所以,过错赔偿也不存在。 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婚姻过错赔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法律所支持的婚外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性关糸。而原告仅是在2000年,偶而有一次出轨。其后,被告原谅了原告的行为,二人,继续共同生活。并有了婚姻的结晶--孩子。所以,这种偶尔出轨,并不是法律所说的婚外同居。 不存在过错赔偿。这是其一原因。 其二,那次的出轨,也不是今日离婚的原因。 表现在原告那次出轨后,原、被告继续生活,并有了孩子。从2001年至2004年12,两人都在一起生活。只是由于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及价值标准不一而产生隔阂,并不是因原告三年前的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若如被告所言是因为原告出轨而导致感情破裂,那么,原告出轨之后,被告为何还能和原告生子并共同生活三年?可见,只有一种解释:即被告原谅了原告的那次出轨,出轨行为在当时,至少没有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 从以上两点,可以认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过错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法庭驳回其请求。 三、孩子抚养问题。 原告愿意抚养孩子。若判如所愿。则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若判被告抚养,则愿意承担应承担的抚养费。 这是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所坦现的态度。孩子永远是他的孩子。 综合以上意见,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作出恰当的判决。

                          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自牧                    二005年8月20日

    ************************************************* 目前,此案,已经朝阳法院安贞法庭审理结案,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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