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生育一女儿(不久因病夭折)。今年1月,原告为夫妻生活等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中,原告被打成轻伤(刑事部分另案处理)。原告为此于3月将怀孕数月的婴儿堕掉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只是双方因夫妻生活问题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并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诉讼中,原告亦未能就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当证据不足,夫妻感情和好仍有希望。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