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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案审出悲欢离合

  • 时间:2020-01-07 16:1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遗产纠纷案"审"出悲欢离合事 “妻子”至死无名份

      今年2月1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这一纸判决书的背后,却隐藏着3个家庭悲欢离合事。让人感叹的是,这个真实故事中的女主人翁,经历了两次“婚姻”,后一次和别人同居了28年,到死都未能名正言顺成为法律认可的妻子。

        为母亲遗产儿子状告“继父”

        事情要从一对天各一方的亲生骨肉讲起。今年44岁的许大,是南宁市某厂职工,他的亲弟弟许二,今年35岁,是海南省琼海市人。因为要继承母亲温某的遗产,他们和“继父”打起官司。

        许家两兄弟起诉称,他们的父亲许某与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生育了他们兄弟二人。1975年,他们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温某与潘某一直同居生活,直到她于2002年去世。

        许家兄弟称,温某生前曾于1978年与潘某在南宁市燕子岭建房屋一间;在1999年又与潘某购买位于南宁市望州南路的房屋一套。温某去世后,这些房屋应有一半的财产属于遗产,作为温某的儿子,他们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当许家兄弟向潘某提出协商解决温某遗留的房产时,却遭到了潘某的拒绝。他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立案受理后,曾在2004年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南宁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06年6月6日,西乡塘区法院对这起重审案件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纸诉讼牵出尘封往事

        对这起历史久远的遗产纠纷案,西乡塘区法院曾在去年7月16日、今年1月18日两次开庭审理。两个破碎家庭及组建新家庭后的悲欢离合事,也再次被牵了出来。

        温某其实有着坎坷的婚姻之路。早在1959年,许家兄弟的父亲许某(海南省人)就与张某结婚。1962年,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许某和温某相识后同居生活。许某因伪造粮卡套购国家粮食,在1964年6月被判刑7年,留下了怀有身孕的温某孤身一人。同年,张某与许某离婚,但许某一直没有和温某办理结婚手续。同年10月,温某产下了儿子许大。

        许某刑满释放是在1972年。得知这一消息后,温某重新回到许家生活。1973年2月,温某又生下了儿子许二。1974年,温某从海南省返回南宁时,与南宁市的潘某相识并同居。

        经历家庭生活之痛的温某,也许没有想到,她又在重蹈覆辙:原来潘某也是早有家庭的人。他在1963年就与陈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生育了3个女儿。1971年,陈女士被判刑12年,两人就分手了,但未办理任何手续。

        潘某与温某同居生活后,许某提出了控告。当时南宁市的法院作出判决:温某和潘某的婚姻无效,但两人仍然没有分开。1974年7月,温某为潘某生下了一个儿子。1975年,她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

        海南省琼海县乐会人民法庭在1975年9月20日作出判决,准予温某与许某离婚,两个儿子由许某负责抚养。温某回南宁市继续与潘某同居生活,又在1977年生下一名女儿。2002年1月,温某去世。

        哪段感情才是事实婚姻?

        许家两兄弟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后,今年71岁的潘某随后提出,他和陈女士生育的3个女儿,也曾与温某一起共同生活,与温某是继母女关系,也应该同时享有继承权。

        在温某与潘某以前的家庭、新组建的家庭中,共有7名子女,哪些子女才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仅认可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解除应同登记婚姻一样需办理相关手续。同居关系一般不能继承对方遗产。

        如果温某与潘某不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潘某与陈女士生育的3个女儿,就与温某在法律上不能形成继母女关系,这3个女儿也就不能以继女的身份继承温某的遗产。

        经过海南省的法院判决,温某与许某之间是事实婚姻。潘某与陈女士的婚姻,没有办理任何结婚、离婚手续,算不算事实婚姻呢?潘某与温某没办理手续,但相守28年,这段感情是不是事实婚姻呢?

        除了许家两兄弟、潘某与温某生育的一对儿女,是温某没有质疑的合法继承人外,潘某与陈女士生育的3个女儿,是否属于继承人仍不明朗。这3人被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了诉讼。

        找到判断继承资格的“尺码”

        潘某不但提出他有资格继承温某的遗产、他和温某的一对儿女也有资格继承,还提出他与陈女士生育的3个女儿,也有资格继承温某的遗产。他向法庭出示了陈女士3个女儿与温某一起生活的3张照片,以证明她们之间是有抚养关系。

        在审查了各种证据后,法官终于找到了判断继承问题的“尺码”:根据户籍档案记载,潘某的婚姻状况为已婚,妻子系陈女士,两人生育女儿3人。户籍档案中记载,温某的婚姻状况为离婚,潘某也承认,他与陈女士分手时,也没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由此认定,潘某在与陈女士事实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温某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两人之间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由此可以认定,潘某与陈女士的3个女儿,与温某之间没有继母女关系,也就排除了她们的合法继承人资格。

        在陈女士的3个女儿是否与温某有抚养关系上,法院发现这3人早已迁居到我国台湾省,其中两人还是当地企业的董事长。从各种情况可以综合判断,温某和她们之间没有多大的抚养关系。

        虽然同居关系一般不能继承对方的财产,但法院认为潘某与温某共同生活28年,同居期间履行了相互扶助的义务,潘某要求继承温某的遗产合法合理,应该予以支持。

        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两处讼争的财产归潘某所有,但他要补偿许家两兄弟、潘某与温某的一对儿女各3.8万多元。潘某与陈女士的3个女儿要继承温某的遗产,被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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