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陈刚之妻谭付兰未经其知晓,擅自将夫妻共同购买的中巴车出卖给被告刘强,法院依法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原物返还。 2006年2月,原告陈刚与其妻谭付兰以65088元购买一辆“川马”牌中巴车从事客运。2008年2月,谭付兰雇请被告刘强为其驾驶车辆。同年,6月下旬,陈刚夫妇商量由陈刚外出打工还债,由谭付兰在家经营客运。之后,谭付兰在未征得丈夫的同意,擅自将该车以38080元的价格卖给陈刚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盐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刚与第三人谭付兰系夫妻关系,“川马”牌中巴车系陈刚与谭付兰的夫妻同有财产,谭付兰在未征得共有人陈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车出售给被告刘强,损害了陈刚的合法权益,其买卖行为无效,而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