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和妻子姜某为了购买、装修房子,向郭某的父母借了10万元钱,但直到他们离婚也没有还上。两人离婚后不久,郭某的父亲去世了,而欠条上债权人的名字写的是郭某的父亲,姜某以此为由拒绝向郭某的母亲还钱。近日,郭某母亲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2001年,郭某和姜某刚结婚不久,很想有套自己的房子,两人在2001年至2003年间,先后向郭某的父亲借了10万元钱。当时欠条上债权人写的是郭某父亲的名字,债务人写的是郭某的名字。到了2006年,郭某和姜某离婚。见姜某已经不再是自己的儿媳妇,郭某的父母向两人讨要欠款,但直到郭某的父亲去世,前儿媳也没有还钱。2008年12月,郭某的母亲卞某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院,讨要他们欠老伴的10万元钱和利息。
法院认为,这10万元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卞某及其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的5万元欠款应为卞某所有。另外5万元欠款属于郭某父亲的遗产,郭某以及郭某的兄弟姐妹全部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卞某有权利向郭某和姜某讨要债务。
此外,这笔借款发生在郭某和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人的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承担。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郭某和姜某两人共同偿还卞某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