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与小王均来自外地,两人在大学里相识、相爱,毕业后均在省城谋得了不错的工作,并一起步入爱的殿堂。但是,双方在婚后却因家庭种种琐事互相伤害对方,最终只有选择了离婚。
2010年,两人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约定,由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归小陈所有,因购买该房而向银行按揭贷款的24万元债务,由其继续支付,房屋的产权也归其所有。
两人同时还约定,小王在没有合适的居住地之前,保留对此房的居住权,小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其离开,否则其将一次性支付3万元作为小王今后的生活来源。如小陈一次性支付3万元给小王,则其无条件离开,从此不再对房屋产权产生纠纷。
随后,小陈支付给了小王2万元,小王向其出具了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离婚协议赔偿金2万元,剩余1万元视作孩子的抚养费,以后不再对离婚协议赔偿金产生任何纠纷。”可是,小王在拿到钱后却迟迟不愿与小陈前往房产局对房屋进行过户,于是小陈以其不配合房屋过户违反了离婚时的协议为由诉至法院。
该案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小陈所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另外小陈还需支付小王分割房产等共同财产补偿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