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亲10多年前离家出走,由父亲抚养成年的小刘将母亲起诉追索多年的抚养费。昨日,顺义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起诉。
小刘称,1997年起,因母亲有外遇,两年后她离家出走。2001年,法院判决父母离婚。自1999年起,母亲未抚养过他,应向他支付1999年至2004年间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10万元。
霍女士辩称,离婚判决中已确定小刘由其父亲抚养。法院审理认为,刘父已支出的抚养费是否要由霍女士承担,已转化成小刘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小刘请求霍女士支付抚养费不具有相应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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