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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集资房 离婚协议定归属

  • 时间:2020-01-07 16:0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57岁的梅师傅是下陆原东钢公司的职工,2003年,该公司建集资房出售,因其在该公司工作年满10年,有资格购买集资房。当时,梅师傅的女儿小婧(化名)与袁某正在谈恋爱,考虑到两人结婚要新房,便由袁某出资38587元购买。

      2008年1月8日,袁某与小婧协议离婚。处置财产时协议为:夫妻婚前财产是谁的归谁所有,东钢四村18栋2单元501室由袁某付款购买,归袁某所有,女方配合袁某办理房产证等。

      2009年8月10日,梅师傅以其从原东钢公司购得房屋一套,可是袁某与其女儿离婚后长期占用房屋,他多次要求袁某退房,袁某置之不理,将袁某告上法院。

      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与小婧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该房屋是袁某出资以梅师傅的名义购买,袁某是出资人,袁某也提供了购房发票,驳回了梅师傅的诉讼请求。

      梅师傅不服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这套房屋是以梅师傅的资格购买的,梅师傅将购房资格让给小婧,袁某付钱购房,作结婚后的住房,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小婧与袁某共有,但袁某与小婧在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出资人袁某所有。二审驳回上诉。

      梅师傅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定市中院再审。近日,市中院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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