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南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女士将38万元售房款返还给前夫王先生。
据了解,四年前,家住市南区的一对夫妻为了单位分房办理了假离婚。四年后,这对“夫妻”为了其中一套房子的售房款闹上了法庭。律师提醒市民,即使是有目的的离婚仍然受法律保护,“假离婚”很容易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当时我们是办的假离婚,哪想到现在出了这么多纠纷!”日前,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在市南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原告王先生拿到判决书后无奈地表示。
据王先生介绍,当初选择离婚并不是因为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而是为了李女士的单位分配住房。在离婚过程中,王先生和李女士还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岛城东部的两套住房归王先生所有,信号山附近的一套住房归李女士所有。
2009年房价上涨的时候,王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产以3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买房者支付给王先生1万元的定金后,在王先生的同意下,将剩余的38万元购房款分两次存入了李女士的银行账户中。
据王先生介绍,因为他的身体不好,所以他的存款、证件、银行卡都由李女士保管。但在2009年4月份,李女士却使用王先生售房所得的38万元现金、以及王先生一次性提取的公积金,以女方自己的名义在市南区又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当初的售房款和公积金等钱款。
“王先生当初出售的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售房款应归王先生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称将售房款打入李女士的账户用于购买新的房产,而李女士却称打入账户的售房款已经转交给儿子,双方的说法相互矛盾。
至于 “该款项是王先生赠给儿子”的主张,因为李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法官认为李女士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取得和处 分售房款,应该依法将售房款归还给王先生。
日前,市南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李女士返还王先生售房款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