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以妻之名骗借款 还款责任自担

以妻之名骗借款 还款责任自担

  • 时间:2020-01-07 16:0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9年12月离婚。可李女士却于2010年2月接到某银行起诉她还款的传票,李女士看完诉状后一头雾水,自己从未与该银行签过借款合同呀?

      经庭审,李女士才明白,原来,作为被告之一的王先生于2008年10月8日单独找到某银行要求贷款,经协商某银行同意抵押贷款50000元。

      王先生提出以其妻李女士名义借款,并以李女士婚前私房作抵押。随后,王先生与该银行的经办人员共同填写了借款申请书、抵押贷款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贷款人为某银行,借款人为李女士,抵押人为李女士,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短期贷款50000元,期限自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8日止。因王先生称李女士产后行动不便,某银行同意由其将合同带回让李女士签字盖章。后王先生交回某银行的合同等文书上签有“李女士”字样、盖有“李女士”印鉴。

      该借款到期后,王先生未归还,未支付利息。银行无奈之下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所称与李女士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没有成立,李女士不承担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但这不能否认被告王先生以“借款”为由取得50000元款项的事实。因此被告王先生依不成立的合同取得的款项应返还给某银行,故判决:被告王先生返还原告某银行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李女士既没有向某银行发出其借款的要约,也没有承诺向银行进行还款,更没有收到银行发出的贷款,所以,她与银行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对于银行没有还款义务,更没有违约责任。

      王先生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银行的人民币50000元,构成了不当得利,所以应由王先生将不当得利返还给银行。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以妻之名骗借款 还款责任自担>>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