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渝中区法院的其中一份禁止打老婆的人身保护裁定(下称人身保护令)的证据就是日记,《家庭暴力日记》。
原来,妻子拿着两本到法院起诉离婚,承办法官告知可以申请人身保护,她忙提出申请。法官不仅在当天给双方送达裁定书,还送了一份到他们居住地的派出所备案。昨上午,承办法官巫松将双方通知到庭。
3月1日,渝中区法院受理了肖女士的离婚案。肖女士31岁,高中肄业。
“我们结婚11年,也挨了11年的打,一年大打就有五六次。”肖女士称,丈夫杨先生是包工头,心情不好回到家就找茬。她如果吃饭时顶句嘴,丈夫要么是筷子飞过来,要么是饭碗砸过来。对于“大打”“小打”之分,她把打起伤痕的情况称为“大打”。每打一次,丈夫就跪在地下求她原谅。
肖女士还称,丈夫不准她出去工作,不准她与外人接触,平时除了买菜的生活费,不会另外拿钱给她用。如果她出去逛街,回家后,丈夫要翻看她手机通话记录。她实在忍无可忍了。
巫松法官问杨先生打老婆是否属实。杨先生说:“没有,只是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抓扯。”法官拿出肖女士提供的被打照片,问他是怎么回事。杨先生说,那是她开洗脚城时被人打的。对妻子说的“一年挨大打五六次”,杨先生称“没这种可能”。
随后,法官出示了去年11月16日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肖女士向民警出示右手被咬、身上有伤痕。法官问杨先生有没有这回事。杨先生称,这是他们发生抓扯,不是他殴打妻子。
法官称,从证据看,基本能证实杨先生打了老婆,所以法庭裁定:禁止杨先生对老婆实施殴打、威胁。
杨称:“我也需要人身保护,她喊人来威胁我。”他说,去年3月,老婆转走了他账上七八十万元工程款,还背着他在外面添家置业。法官告诉杨先生,他也有权利申请人身保护,但要提供相关证据。
法官巫松称,肖女士写了几本《家暴日记》,她在申请人身保护时,把这些日记都用上了,还提交了来自警方的证明、医院病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
肖女士称,她没有朋友圈,每次被打后找不到人倾诉,也不好告诉父母,只有将挨打的经历记录下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她从2001年就开始写《家暴日记》,共写了3本。第一本日记她写了两三年,一直藏在衣柜的抽屉最底层,后来被丈夫发现后撕了。后来记的两本,她每记一篇就撕下来,藏在床底下,丈夫再也没发现。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