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上网,少年遂起抢劫邪念,被抓后有悔过之心。昨日内江威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缓刑判决,并对被告人下达了缓刑考验期内不准进入营业性网吧的禁止令,这是5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内江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2010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现年15周岁)想到网吧去耍游戏,但苦于身上无钱,于是产生抢劫念头。
在威远县连界镇三十米大街上,他发现陈某独自一人朝连界镇医院方向走动,在尾随至医院侧的小公路时,他从陈某后面将其脖子抱住,并用随身携带的刀抵住颈部,叫其拿钱和手机。破案后警方证实,陈某当时身上仅有10余元现金和价值264元的手机一部。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以抢劫罪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营业性网吧。”法院认为,杨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是未成年人且态度良好,遂从轻处罚。而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规定,对其宣告禁止令。
“如果违反禁止令,就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比单一的缓刑判决更具约束力。”主审法官提醒说,在缓刑的两年中,如果杨某进入营业性网吧,就会遭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撤销缓刑,直接执行一年六个月的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