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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缓冲期“缓掉”离婚?

  • 时间:2020-01-07 16:0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李某与张某的离婚纠纷案是首例试水“离婚缓冲期”新制的离婚官司。

      2008年张某向五塘法庭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3月,李某向法院也提出了离婚诉讼。该案4月12日开庭时,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主办法官依程序审理完毕后,指定了一个月时间作为双方的 “离婚缓冲期”,让李某仔细考虑离婚事宜;同时主办法官还主动联系被告张某,进一步征求张某的意见,并详细向其介绍“离婚缓冲期”。

      “离婚缓冲期”期满后的第一天,法庭再次召集双方到法庭调解,双方经过一个月的深思熟虑,彼此之间较为平和地接受了对方所提出的条件,对离婚、小孩抚养及其财产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5月12日上午即调解离婚并领取了有关法律文书。

      “‘离婚缓冲期’不能说一定就能‘缓掉’离婚。”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庭长李建中介绍说,新制目的是,一方面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重新和好,另外一方面在不能和好情况下能平和分手,以避免法庭迳行判决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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