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人们更理性对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人们更理性对婚姻

  • 时间:2020-01-07 16:0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花些钱换个老婆,很值呀!”“唉,这个司法解释让我觉得好没有安全感,本来婚前就没有安全感,结婚后更没有了”……

      13日,共计19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不少网民认为这保护了婚姻双方中强者的权利,而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有所欠缺。这没准会引发结婚潮或者离婚潮呢?

      推荐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对此,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和处长认为,新司法解释具有指引作用,会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对待婚姻,不会引发离婚结婚潮。

      权威观点

      让人们理性对待婚姻

      有人说对婚姻中的弱者不公平,有人说富二代会肆无忌惮地离婚找小三,有人说找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了……总之,这样的火爆观点在网上炒得热热闹闹,也引来网民的高度关注。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和处长认为,这是现有法律与传统观念的又一次碰撞,在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正是因为女性在家庭中承担得更多,一些网友认为离婚时老公的婚前财产与老婆无关,这对本身处于弱势的女性而言更加不公平。对此,和处长认为,不能片面地这样理解,婚姻法对弱者地位还是有保护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一些网友认为,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会引起一阵结婚潮和离婚潮,和处长并不认同。“人们会更加理性地对待结婚与离婚。”他告诉记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婚姻财产有了更加明确的解释,这将促使他们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结婚也好、离婚也罢都将被审慎考虑,这也杜绝了某些结婚离婚为了财产的想法。“在新加坡等一些地方,夫妻离婚的话,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找到新归宿前,生活费都由强势一方支付,其实这样对家庭完整更加有约束力,但目前来看在我国实行还不现实。”

      市民声音

      婚前财产公证是不错选择

      为了解昆明市民对该婚姻法解释的看法,昨天,记者来到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结婚登记窗口。一路问下来记者发现,大多市民都感觉女性权益受损,而为她们抱打不平。

      “虽然新解释可以防止一些为了分财产而‘有意’结婚的人‘钻空子’,但总的来说对女性而言还是不公平。”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倪先生说,婚前父母为儿子买房,房子不属于儿媳这并不公平,虽然结婚和离婚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问题,但这一解释也拉远了夫妻之间的距离。

      儿女双全的赵大妈则认为,父母赠予孩子的房子不应该只归一方所有,既然双方结了婚就都是自己的孩子,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她还认为,离婚分财产不能一味地平均分配,这样对于承担抚养孩子的一方并不公平,应该根据承担和自身经济状况、经济来源来分配才是合理的。

      80后的未婚女青年佘小姐告诉记者,婚姻和财产本身就是相冲突的,双方在婚前就应该进行一系列的措施,如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就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她认为公证不会影响婚姻,而且自己的财产也得到了保障。 <

      ?

      已婚男人说:房产证写她的,我也不亏!

      张先生结婚两年多,女儿将要满一岁,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目前,一家三口住的这套不到70平方米的两居室是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下的,因为当时有户口问题,房产证上落的是女方的名字,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来说,这房子归女方,而万一离婚的话,张先生没准就要净身出户了。

      对于这一问题,张先生表示,他并不觉得房子登记在老婆名下如果离婚的话自己就吃亏了,反而觉得用这个成本换回个老婆来值,其实这就是个成本与收益的账。如果觉得吃亏当时就会权衡,而这势必会亏得更多,如果结婚时就揪着房子的问题不放一定要划清你我的话,影响两人的感情,没准老婆就跑了,这样岂不是更亏?

      张先生认为,现在女方认为应该获得什么,不然就亏了,这种观念本身就有问题。比如富二代的成本就是出多少钱和谁结婚成本是多少,女方的成本就是青春, 如果青春成本对不上收益那就玩完。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张先生认为,这是件好事情,以此为契机,双方对财产有争议可以签婚前协议。大家过去都不好意思提这些事情,所以出了事互相埋怨。

      律师点评他观点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学华认为,其实即便离婚,张先生可能也不会到净身出户这么惨。何学华说,这种情况,其实要看购房发票是谁的名字,一般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和最终产权证是一致的。按此,假若小两口走到离婚这一步,离婚双方协商不成,证据显示该房产归产权一方,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至于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也出钱了,该笔费用可以认定为借款等。 但一旦到了诉讼,走法律途径,要的就是证据了,如果没有任何付款证明就只能说没出钱了。 <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人们更理性对婚姻>>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