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妻子败诉

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妻子败诉

  • 时间:2020-01-07 16:0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妻子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妻子败诉

      夫妻双方对孩子是否为亲生产生纠纷,妻子拒绝为孩子做亲子鉴定,法院认为妻子的行为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认定丈夫主张的孩子非亲生理由成立,判决妻子一方赔偿精神损失。

      推荐阅读:

      2011新婚姻法内容

      2011年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小张和小王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丈夫小张认为今年小王在自己追问下承认,他们的孩子不是小张亲生,而是其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所生,自己对此不能接受。故请求判决小王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妻子小王不同意小张主张的精神损失和孩子抚养费的要求,其辩称孩子是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这个事实已被出生证明、户口簿及其他现有证据所证明。小王认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现在孩子已经过了三周岁,因此不同意小张的亲子鉴定的主张。

      法院认为,被告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该子女应视为不是原、被告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应由被告自行抚养。在离婚纠纷的起因上,被告存在过错,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据此,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补偿费四万元。

      法律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妻子败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