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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协议注明“一年内离婚”

  • 时间:2020-01-07 15:5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中国法院网讯 两年轻人在经人介绍认识五天后就结婚,闪婚的同时签订了一份不为人知的“结婚协议书”,协议书上竟约定两人在婚后一年内协议离婚。这份荒唐的“结婚协议书”未能解决两人间的矛盾,不到一年,两人最终因离婚问题及五万元的彩礼返还问题闹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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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11日,韩飞(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张翰(化名),并签订了结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韩飞给付张翰彩礼5万元后登记结婚,一年内协议离婚,韩飞给付5万元后,二人于201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份韩飞所在的村进行拆迁,张翰以韩飞妻子的身份为韩飞家争取了40平方米的安置房。2011年8月,韩飞以双方婚前没感情基础,婚后未同居生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张翰返还彩礼5万元。

      原来,韩飞家住在良乡某村,因城市建设需要,韩飞家所在村需要整体拆迁,按照拆迁安置方案,每人享有40平米安置房,韩飞已经24岁了,没有成家,如果结婚了韩飞夫妇就可以享受80平方米安置房,韩家就可以得到二套安置房屋,巨大的利益驱使,韩飞的父母决定一定要在拆迁前安排韩飞结婚,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始提到的结婚协议。张翰收到起诉状后,十分恼火,按照协议不应退还5万元,协议在先,韩飞家得到了40平米安置房就是要付出的代价。

      法院开庭时,韩飞、张翰均同意离婚,张翰认为5万元属于韩飞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韩飞。最后法院判决韩飞、张翰离婚,张翰返还韩飞5万元。

      张翰收取韩飞5万元在登记结婚前,明显具有以结婚为目的收受性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双方当事人明显有为假借登记结婚骗取安置房的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的行为,所以做出了上述判决。

      张翰听了法官的解释,后悔莫及。悔不该为了区区5万元拿自己的婚姻大事当儿戏,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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