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千年来,人类以男女两性结合的自然生殖方式进行自身的生殖繁衍。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双方与所生的子女,形成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20世纪后期,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开始适用于临床医学领域,出现了不通过自然的性行为而受孕生殖子女的生殖方式。在社会的需求之下,越来越多的人签订了代孕协议,由此引发的一些列问题和争议日益凸显出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尤其是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更值得我们思考。
一.代孕的相关立法现状
目前,关于代孕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权威的定义。代孕与性行为无关,因此因为性行为而非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至孕的不是代孕,我们在此不做讨论。一般来说,代孕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情况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胚胎代孕”;二是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称为“完全代孕”;三是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孕”。其中,该第三人在广义上被称为“代母(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由其所生子女即为代孕子女。[1]那么,在此种关系中便出现了血缘父母亲、生身母亲和委托父母亲相冲突的情况,究竟谁才是代孕子女真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父母亲呢?当血缘父母亲、生身母亲和委托父母亲之间对于代孕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发生冲突时应怎样解决呢?怎样来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呢?
二.我国对于代孕以及亲子关系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对于代孕以及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于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代孕技术的实施是禁止的。我国卫生部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