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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矛盾引妻与“夹心”老公离婚

  • 时间:2020-01-07 15:5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每次争吵时,叶女士丈夫杜先生非旦不帮自己,还帮起自己的母亲来数落自己,还强行带走孩子不让自己见孩子。叶女士一气之下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随自己生活。

      泾县的叶女士因婆婆不让自己带小孩而引发家庭矛盾,将胳膊肘儿弯向自己母亲的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经泾县人民法院调解,一对小夫妻重归于好。

      原告叶女士和被告杜先生于2008年相识恋爱,2011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年底产下一子。婆婆很是欢喜,还请来自己的妹妹同来照顾小孙子。小孩有人照料,本来是件挺好的事情,可不想却引来了婆媳矛盾。叶某每次想抱小孩或想独自带小孩睡时,总是遭到婆婆的拒绝,为此婆媳矛盾不断升温。每次争吵时,丈夫杜先生非旦不帮自己,还帮起自己的母亲来数落自己,还强行带走孩子不让自己见孩子。叶女士一气之下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随自己生活。

      庭审结束后,法官分析离婚案件虽然性质上属于夫妻双方关系问题,但本案中是因婆媳矛盾引起的。于是法官真诚耐心地做原告、被告、及被告母亲的调解工作,既教育原告要孝顺父母,珍惜夫妻情分,又对被告母亲某些不当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泾县法官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挽回了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中国民族宗教网)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诉讼程序

      (一)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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