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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变更户口 上午结婚下午离婚

  • 时间:2020-01-07 15:5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双方从结婚到离婚,只经历了几个小时,结婚只用了十分钟,离婚只用了半小时。

      上午登记结婚,下午就起诉离婚,而且领取结婚证的目的,竟然只是为了顺利拿到离婚证。看似荒唐的行为,却真实发生了。10月31日,云南镇雄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张女与徐男于2004年一起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2006年张女外出一直未归,于是2008年徐男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生育了一个男孩。2012年张女回到家,欲起诉解除与徐男的同居关系,但法院告知该案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张女的户口已经转到徐男的户口上,并且户口上双方关系是配偶关系,张女无论是结婚,还是迁移户口均面临困难。为顺利达到明确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双方协商先办证再去离婚。

      10月31日上午,张女与徐男一起去办理结婚证,上午领证下午即起诉离婚,法院当即受理并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据了解,双方从结婚到离婚,只经历了几个小时,结婚只用了十分钟,离婚只用了半小时。

      知识延伸:

      协议离婚程序的步骤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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