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判定借条有效,妻子应偿还这笔借款。婚内借款有借条原则上借钱都要还。
为让女儿念大学
妻子找丈夫借款4万
2004年1月,叶芳(化名)和汪林(化名)经熟人介绍,组成一对再婚夫妻。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又都有小孩在身边带着,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开支。
2005年7月1日,叶芳考虑到女儿要读大学,但又没有现钱,就向汪林借钱。汪林也很慷慨,同意借4万元给叶芳救急。虽然是夫妻,但叶芳还是向汪林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汪林现金肆万元正,如在8月30日前只给叁万元正,等孩子大学毕业后每月还叁佰元正。”
两人离婚后
丈夫向妻子讨要欠款
2009年9月,双方因为各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镳,并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汪林随后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要求叶芳偿还借款4万元。当叶芳接到法院传票时,顿时傻眼了。
法院开庭时,叶芳很无奈地表示,当初是为了女儿读书才找汪林借的钱。但当时两人是夫妻,钱不存在借不借的问题,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用还。
双方还在庭审中明确借条中的“8月30日”指2005年8月30日,“孩子”指叶芳与前夫所生之女。
法院判定借条有效
妻子应偿还这笔借款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芳虽提出她是在汪林暴力胁迫下书写借条的,但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叶芳向汪林借款4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该借条对借款金额及偿还具体方式都作了明确约定,表明叶芳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情况下,仍同意向汪林偿还该笔借款,应视为该笔财产属汪林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借条即为具体书面表现形式。同时,基于双方婚后在经济上实行独立开支的事实,叶芳应遵循承诺,承担偿还义务。
法官经过计算,叶芳之女小敏(化名)于2008年6月30日毕业,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止已有15个月,依双方约定,叶芳至审理之日应偿还汪林借款共计4500元。对于剩余借债,因属未到期债权,汪林尚无权要求叶芳偿还。法院遂判决,叶芳偿还汪林借款4500元。
叶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五中院,市五中院驳回了叶芳的上诉。今年11月,叶芳来到市检五分院,希望检察院能够抗诉该案。
市检五分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正确,作出不予提请抗诉决定。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