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结婚时被告赵某答应到黄某家入赘,因双方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合,登记结婚后被告赵某即反悔不愿到原告黄某家落户。原告要离婚,但庭审中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入赘问题而产生的离婚案件。
家住天等县某村的黄某与赵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同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原告父母为纯女户,家中无男孩,原告父母要求原告招个女婿入赘。结婚时被告赵某答应到黄某家入赘,因双方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合,登记结婚后被告赵某即反悔不愿到原告黄某家落户。
在这期间,原告黄某虽尽最大的努力,试图培养感情,但夫妻感情仍无法建立。2010年初原、被告互不来往,并分居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法院受理后,查明黄某和赵某主要是婚后缺乏沟通,没有处理好家庭关系,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夫妻产生隔阂,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主办法官认为,只要原、被告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希望。为了挽救黄、赵二人尚未破裂的婚姻,法院遂做出了不准二人离婚的判决。
知识延伸:
新婚姻法诉讼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