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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协议有效

  • 时间:2020-01-07 15:5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共同共有,故该约定有效,现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信守。

      三年前,史某和唐某夫妻俩签下了两份协议,分别对一幢房产和一辆出租车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三年后,因在离婚诉讼中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意见不一致,夫妻三次走上法庭。近日,宣城中院终审认定,史某和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和出租车归唐某个人所有,对史某要求在离婚诉讼中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并分割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唐某与史某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5月,唐某与史某签订了两份书面产权协议,分别约定:位于宣城市石板桥区域的一套住房和一辆皖 p8××××号出租车归唐某所拥有,在离婚或任何情况下产权都归唐某一人所拥有,双方都不得反悔。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并于2010年7 月起分居。2011年间,唐某与史某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因财产的处理问题撤回了起诉。

      2012年4月,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婚内签订的两份协议有效,认定协议中的住房和出租车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与史某的两份协议均为婚后所签,协议虽未明确房产和出租车是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共同共有,故该约定有效,现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信守。法院遂认定协议中的住房和出租车均归唐某个人所有,对史某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胡继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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