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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官司车辆过户不需重新摇号

  • 时间:2020-01-07 15:5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在婚姻继承官司中,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小客车易主,指标跟着一并转移,无须再重新摇号。

      小客车“限购令”条款矛盾 法院向交通委提司法建议获回复———

      夫妻离婚车辆判归一方所有,车辆过户时是否需要重新摇号?市一中院在审理离婚官司时发现,小客车摇号《实施细则》中的两个条款相互矛盾,于是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记者昨日获悉,交通委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向一中院发送复函明确答复称,在婚姻继承官司中,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小客车易主,指标跟着一并转移,无须再重新摇号。

      日前,一中院审理了一起何某诉喻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案件中原本登记在何某名下的小汽车,经过判决归属喻某所有,但是,法院发现北京出台的小客车“限购令”中关于小客车过户的两个条款存在矛盾。《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第二款又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法院认为,上述的两款规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前后矛盾:在离婚诉讼当中,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机动车在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发生小客车财产转移的,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获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往往并非原登记车主,同时又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的,依据上述规定第一款,有关机关应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但依据上述规定的第二款,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的小客车所有权转移,需要取得指标,因此,没有获得小客车指标的,无法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两个相互矛盾的条款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市一中法院向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请其尽快释明或部分修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在因婚姻继承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中,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原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是否需要另行申请配置指标。

      对此,市交通委员会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复函法院,首度明确:当法院出具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规范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继承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可凭生效文书原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文件,车辆原所有人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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