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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务劳动应得到补偿

  • 时间:2020-01-07 15:5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丈夫在事业有成时认为妻子与自己不般配,三次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对方补偿其过万个小时的家庭劳务费。这起不久前起诉到广州番禺法院的案件,虽然以丈夫上诉至广州中院后又撤诉而告终,但家务劳动是否应得到补偿这一话题受到了社会的广为关注。

      ●男方能力、社会地位等各方面的提高,都是基于妻子的付出与支持才得以实现,这就是夫妻协力,但这种夫妻协力在离婚时没有予以考虑。

      ●家务劳动对家庭的发展有利,对社会的发展有利,但我国当前对此没有任何评估,这是立法的盲区。

      ●离婚时一方(女方居多)“净身出户”的可能绝不是危言耸听,家务劳动补偿问题亟待重视。

      对话专家

      高小岩: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

      杨晓林: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丈夫在事业有成时,以妻子与自己不般配、感情破裂为由,三次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对方补偿其过万个小时的家庭劳务费。这起不久前起诉到广州番禺法院的案件,虽然以一审法院不准予离婚,丈夫上诉至广州中院后又撤诉而告终,但家务劳动是否应得到补偿这一话题受到了社会的广为关注。

      一般而言,婚姻中,女方在家庭中要付出更多的精力。《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在家庭中承担大部分或全部家务的占七成左右。那么,离婚时,家务劳动能否得到补偿,应否得到补偿?

      记者: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有何规定?

      高小岩: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行使必须有前提条件:首先,必须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的家务劳动。

      夏吟兰:这一规定强调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而且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补偿。对于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婚姻法规定的总原则是财产均分。在我国的惯有思维下,一般认为,在财产均分的情况下,家务劳动已经得到补偿了。

      记者:实务中,家务劳动的价值能否在离婚时得到承认?

      高小岩:200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目的是要让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其初衷很好,但有些超前。毕竟,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很少。近几年,我们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此类情形就十分少见。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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