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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将实施家庭暴力告诫

  • 时间:2020-01-07 15: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苏州市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予以公示。一个月后,这项新办法有望正式施行。详情请看由巨人法务的小编为您摘自新华网的相关报道。

      一、发生家庭暴力 哪些人需要书面告诫

      记者昨天在苏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看到,《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办法》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同居关系或有子女的同居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此次新出台的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在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受害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劝告、警诫、教育等形式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管理方式。办法中明确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必须对施暴人予以书面告诫:对14岁以下儿童、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对罹患严重疾病并在治疗期间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告诫 公检法机关要做些啥

      而在家庭暴力告诫的具体实施上,公、检、法机关及苏州市妇联将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继承、抚养、收养案件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成立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可以由法官与妇联组织中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也可以邀请妇联组织调解员参与调解;也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委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书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因家庭暴力导致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时,受害人提出施暴人曾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的,经核实公安部门曾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可以视为处理该案的酌定从重情节。

      对于最先接触到这类求助的公安机关来说,一旦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时,应当立即处警,及时制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处置。

      其中规定: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暴力行为正在实施的,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联系120或直接送医院就医,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开展询问当事人、证人、现场勘查等调查取证;如施暴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果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民警可以将受害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苏州市妇女儿童避救中心临时安置。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尚未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人予以书面告诫;构成治安违法的,经教育,施暴人悔过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予以治安处罚,但应当对施暴人予以书面告诫;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书面告诫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立案侦查,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可以组织刑事和解。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受害人意见、犯罪嫌疑人背景等酌定量刑情形的证据收集。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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