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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规明年实施 未婚妈妈可办出生证

  • 时间:2020-01-07 15:4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湖北省出台新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免费领取并且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

      近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新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新《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并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办法》指出,省卫生计生委委托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当地管理机构。

      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如果新生儿是在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新生儿是在不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出生,则需要到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申领,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各地通知和公告。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另外,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如《出生医学证明》有遗失、损毁的,可到原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办法》强调,对于超范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泄露《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人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将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省公安厅将会组织查处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和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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