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已订婚的男女未婚同居,女方怀孕流产。后因矛盾男方提出分手,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女方拒绝退还并否认收过礼金。男方上诉至法院。法院二审驳回男方要求女方退回彩礼的诉讼请求。
按照地方风俗“订婚”,在未领取结婚证就同居并使女友怀孕流产,后因矛盾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该不该退回彩礼?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二审驳回男方要求女方退回彩礼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份,31岁的小伙王某和28岁的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就开始了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王某与母亲一起到张某老家拜访,期间,张某的家人向王某等介绍了当地一些婚嫁习俗,男方应当给女方一些彩礼(包括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等,并写了一份彩礼清单。
同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在王某陪同下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时隔20日,在双方亲朋好友见证下,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张某部分彩礼款。
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在两人订婚刚满20天,王某通过手机短信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款,张某拒绝退还,并否认自己收过礼金。
去年2013年2月3日,王某和妹妹等到张某所经营的商店索要彩礼钱,交谈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厮打。邻居报警后双方均被带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
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见面礼1880元、彩礼18880元、验家费1999元、金首饰10200元,共计32959元。
在庭审中,张某否认收到礼金。法院调取派出所对双方于2013年2月3日发生纠纷的调查笔录,张某母亲承认收到王某的彩礼款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2012年8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就开始了同居,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按照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
王某在上诉中称,张某的真实目的是借婚姻为名来索取钱财,并在实际上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且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与事实不符,是张某自己主动吃打胎药并去医院流的产。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