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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计委解读单独二孩政策

  • 时间:2020-01-07 15: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北京市自2014年2月21日起施行“单独二孩”政策。新组建的北京市卫计委对单独二孩政策进行了解读。解读内容包括使用人群、生育间隔、审批手续、申请时间、政策衔接等。

      卫计委解读“单独二孩”新政

      抢先怀孕者批评教育后可补办手续

      建议过一周再去办理准生证

      22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表决稿)》之后,新组建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立即在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公众关心的单独二孩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适用人群

      生育间隔政策不变

      适用“单独二孩”政策的人群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为确保政策的稳步实施,避免扎堆生育造成的就医、就学等公共服务压力,北京市继续坚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即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即符合本市单独二孩新政的年龄标准。

      审批手续

      到女方户籍地审批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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