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黑龙江省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4月22日正式实施。即日起,黑龙江省即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单独家庭生育二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取消了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四年间隔的规定。
4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我省“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即日起,我省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单独家庭生育二胎。
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条例做了三处修改:夫妻双方生育二胎的条件由“双独”改为“单独”;取消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四年间隔的规定,删去原条例中未达到间隔期生育须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原条例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从近十年来的人口统计数据看,我省人口总量长期保持在3813~3834万人之间,2011年总人口仅比上年增加0.6万人,2012年总人口为零增长,人口总量保持低速缓慢增长态势。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两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孙启文介绍,“单独二孩”政策对我省总人口控制目标影响有限,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有利于改善人口数量和结构问题,有利于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实现人口红利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办理相关生育手续?我省卫生计生部门将为申请再生育家庭提供怎样的便民服务?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妻”,原来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退回么?22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福学对以上问题一一给予解答。
“单独夫妻”想要二胎,手续咋办?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如果夫妻一方户籍是本省的,可以到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等情况核实和初审,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