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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次审议单独二胎草案

  • 时间:2020-01-07 15:4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针对单独两孩政策,海南省二次审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被写入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5款。而且,该草案还提出符合6中条件之一,也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5月28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次审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针对备受关注的“单独两孩”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6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调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规定“失独”家庭将得到救助,并明确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将不予以行政处罚。

      “单独两孩”政策:6类条件可生二胎

      “单独两孩”政策备受关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被写入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5款。修改后的第十六条提出,符合6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测算,海南省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人口夫妇有9627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每年在现有基础上多出生3000人左右,“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仍可顺利完成,既符合海南人口发展规律,也顺应了群众的期待。

      独生子女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

      修正案草案中,将奖励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

      修正案草案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另外,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确有困难的私营企业,经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其从业人员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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