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丈夫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养“小三”,并通过转账等方式给付小三150多万元。妻子发现后,认为丈夫和“小三”的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合同法规定,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三还钱。
香港籍何女士年过五旬,发现丈夫蒋先生在东莞养“小三”阿韵(化名)三四年之久,还给了150多万元财物给“小三”。何女士向法院起诉阿韵要求还钱。因蒋先生给阿韵的钱财全部通过转账,有证可查,法院最终支持何女士诉请,判阿韵返还1514910元钱。
蒋先生十余次银行转账1029510元
香港籍何、蒋夫妇均年过五旬,结婚二十年。因工作原因,蒋先生常来往香港东莞。2010年4月份开始,蒋在东莞认识了当时仅20岁出头的阿韵,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一年间,蒋先生十余次通过银行转账给阿韵合计1029510元,还通过银行转账付款48万余元,给阿韵买了一台奔驰轿车。2013年7月份,原配何女士发现老公这段地下情和赠百万钱财的事实。
何女士认为,丈夫和“小三”的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合同法规定,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市第三法院,请求法院判阿韵返还丈夫赠予的财产1564910元。
“小三”称被隐瞒婚情也是受害者
本案庭审时,被告阿韵辩称,蒋先生转账到其名下账户合计仅有1029510元。“这笔钱中,有50万元是蒋先生生意上需资金周转向我借的,事后他通过转账还给我。”
阿韵认为,即使何女士有权要回钱财,蒋先生赠送的财产是他们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认定各占50%,自己只需返还蒋先生赠送财产的50%给原配何女士就行。
阿韵在庭上还表示,蒋先生跟她交往时,自称已离婚且希望与她结婚。直至收到法庭传票,她才知道蒋先生在香港还有配偶。“我将最美好的青春托付给了他,我也是一名受害者,理应得到一定补偿。”
说案
夫妻一方擅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全部无效”
市第三法院一审认为,蒋先生向阿韵转账的1029510元及买车转账款485400元的行为,都是“赠予行为”。阿韵辩称其中的50万元是她借给蒋先生,但没有借条、转账等凭证,不能证明这笔借款事实的存在。而且阿韵不能证明她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借出5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蒋先生赠予阿韵款项合计1514910元。
法官介绍,夫妻关系存在情况下,只要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阿韵认为她只需归还一半的理由不成立。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阿韵返还受赠的1514910元。法院称此类案件判决生效后,如“小三”不归还钱财,原配可申请强制执行,如冻结“小三”财产、拍卖等。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