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社会抚养费在运行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使得修订势在必行。从目前公开的送审稿看,《条例》确实对此前公众热切关注的若干问题有所规范。比如,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不得返还征收机关;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等等。以下由巨人法务小编为您介绍。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