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近年来,一些家庭特别是再婚家庭(主要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呼声很强烈。2014年新修订的《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巨人法务小编现就《办理规定》修订的有关情况为您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3年12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再生育子女的办理工作,根据《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4年4月8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4〕47号,(以下简称“原《办理规定》”)),10多年来实施情况良好,对于规范全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工作、依法实施《条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4年2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从3月1日起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在单独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工作中,关键是要确认单独夫妻中独生子女一方的身份。目前,对于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条例》和原《办理规定》已经作了明确,但未规定单独夫妻需要提供能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关材料,对此,各区县做法不一,亟需全市加以统一规范,既要方便群众办事,又要严格把关。此外,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中,对于独生子女的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迫切需要修订《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办理规定》主要在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再生育申请审批的受理地;二是单独夫妻在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三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独生子女的界定;四是关于弄虚作假情况的处理。
(一)关于再生育申请审批的受理地。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再生育申请审批由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为了方便市民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文件的要求,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从现在的仅限于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受理,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提交申请。
因此,《办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市《条例》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