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性暴力、同居暴力应视为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有专家表示,“反家暴法”要强调对家暴零容忍,性暴力、同居暴力都应视为家暴,写入法条。以下由巨人法务小编为您介绍家庭暴力立法最新消息。
建议一:性暴力应设单独章节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提出,“反家暴法”草案中应将性暴力设为一个单独章节。
李明舜提出,草案目前只规定家暴为对身体、精神的侵害,但忽视了性暴力。“性暴力虽然有时候表现为身体暴力,有时候也和精神暴力有关,但它和单纯的精神暴力、身体暴力不同,会给受害人带来身心的摧残及人格尊严的毁灭。”
性别问题研究专家冯媛也表示,性方面的侵害不是只有强迫发生性行为这一种方式,还有很多是来自其他形式的性强迫和性伤害,所以性暴力不能忽视。
据参会的多位律师介绍,实践中有不少涉及性暴力的案子,但由于法律的缺失和举证的艰难,受害人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希望“反家暴法”中能给予权威的界定。
建议二:和前配偶暴力也应算家暴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草案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将恋爱同居发生的暴力以及前配偶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反家暴法”之外。李明舜提出,“反家暴法”不应是一个家庭法,而应是社会法,所以不应仅调整家庭层面。“同居关系和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应该算家暴,不然就漏掉了很大一部分。”李明舜说,离了婚的人虽然不存在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他们和其他普通人的关系明显是不同的。同样,同居关系间的暴力也应该属于家庭暴力。
冯媛也提出,草案中对家庭成员的定义过于狭窄,对同居关系者、离婚的伴侣,甚至是分手的恋人,他们之间的暴力都应该视为家庭暴力。“在实践中,很多恶性案件其实就发生在这些关系中。”冯媛说。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