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1月29日上午,《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保障方面,增加了“养老机构服务周边老年人”以及社区卫生机构提供老年人医疗服务等内容。接下来,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据介绍,1月25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共有228位代表提出423条意见、建议,将重复意见合并后为66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1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尽量吸收、采纳代表的意见,对草案的十八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部分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规定文字不够严谨、简洁。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表述为: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保障方面
增加“养老机构服务周边老年人”
目前本市多数社区建有养老设施,并开展日间照料、用餐等服务,但场所小、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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