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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儿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

  • 时间:2020-01-07 15:4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过去的超生儿往往登记不了户口,成了黑户,上不了学读不了书。从2015年2月10日起,孝感市公安机关将执行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12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依法登记户口,即是说超生儿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今起,我市执行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12条规定

      超生儿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保护,不得随意侵犯。记者昨从市公安局获悉,从今日起,我市公安机关将执行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12条规定(鄂公安规[2015]1号),对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依法登记户口。

      依法登记出生人口

      昨日,市公安局户政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公安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和国家卫计委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

      该负责人称,出生人口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都应登记户口。

      明确登记管理程序

      据介绍,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凭完整、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补登户口应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及信息真伪的查验,不予受理虚假信息证件。合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申报随父或随母落户。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

      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和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对异地落户后申请投靠父(母)的,拟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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