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路桥区人民法院在前期大量调查的基础上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启动《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最快可在48小时内获得“人身保护令”,率先在台州全力推行反家暴人身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添保护伞。
汕头一父亲多次虐打幼子,并将孩子的遍体鳞伤照发上网炫耀;重庆一男子饮酒后用菜刀将老父亲砍伤致死;南充市一男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冲突,殴打致其死亡……近年来,家暴事件频现媒体,令人震惊的同时,引人深思。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解决家暴案件面临尴尬的局面。
前两年,在路桥区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要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其中就有提到法院在审理有关家暴案件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1月13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在前期大量调查的基础上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启动《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最快可在48小时内获得“人身保护令”,这一反家庭暴力举措为我市首创。
“人身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添保护伞
什么是家庭暴力?《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案件虽多,然而,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最后被判定为家庭暴力的寥寥无几。
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军宇对此解释,一是因为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家暴的法律或法规,因此对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没有可遵照的程序以及政策。二是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进入诉讼阶段,往往会出现无法举证的尴尬情况,导致法院裁定困难。
王军宇介绍,反家暴“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裁定,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一般情况下,路桥区人民法院在收到“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后,会立即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身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诉前紧急保护令,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做出裁定;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同时,人身保护令在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家暴受害者中,以妇女居多
据市妇联的统计,2013年,全市妇联系统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渠道,共接受信访案件834件,其中家庭暴力类信访案件有225件,占了近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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