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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发出

  • 时间:2020-01-07 15: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自《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向家庭施暴者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的内容被告诫人基本信息;查明的家庭暴力事实,附以相关证据;被告诫人签名等,一式四份,分别发放给加害人、受害人、妇联组织和派出所留存。

      3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获鹿镇派出所向家庭暴力加害人张某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鹿泉区综合治理委员会2015年2月2日出台《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以来发出的首份告诫书,也是河北公安系统第一份对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发出的告诫书。

      2015年2月2日,鹿泉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下发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家庭暴力危机干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先后历时半年多时间,通过基层调研、座谈讨论、专家论证、参观学习、起草文件等诸多环节,在全国妇联的支持指导下,出台了针对家庭暴力危机干预的正式文件。

      《实施办法》重点对警察实行告诫制度、法院发放人身保护裁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九条内容为“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受害人及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首份告诫书所涉及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据该案件询问笔录记载,2014年9月23日,受害人杨某拨打110报警,鹿泉区公安分局获鹿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对受害人杨某和加害人张某进行了询问,受害人杨某诉称加害人张某和其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加害人张某就用手扇了其左脸两下,并将其踹倒在地,然后对其脸、右耳朵、头部和身体进行踢踹,导致受害人杨某右耳和口腔出血,额头和右耳后起包,脸面肿胀。

      当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但当时受害人杨某称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只想让公安机关对他说服教育。之后公安机关对两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直到今年3月23日,加害人张某得知受害人杨某要起诉与其离婚,便对杨某进行撕扯,并赶杨某离开两人共同居住的家,杨某不走,张某就拿出打火机要将杨某的衣服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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