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的朋友注意了,给大家通知个好事儿:如果你身边有六十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属于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家庭,从7月1号到30号,要在居住地居委会报名,申请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吉林省在微信圈进行辟谣,此网传消息是假的。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此消息不实 吉林省正准备辟谣
7日,长春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陈杰处长说,“此消息不实,我们已在微信圈里辟谣。”
陈杰说,到目前为止,吉林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还没有改变。该条消息传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外地的朋友发的消息,转入我省。另一种是,将我省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混淆,误解。
总之,陈杰说,吉林省及长春市目前还没有此政策,希望大家不要再扩大,以免造成更多人的误解。
吉林省城镇计生家庭如何奖励?
陈杰介绍,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以及该实施意见的释义,符合以下条件的吉林省居民能够得到独生子女奖励2000元:
持有吉林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60周岁,持有吉林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一个即可。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夫妻双方有单位,分别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一方有单位,有单位一方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双方没有单位,一方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有单位的,由单位支付;双方没有单位的,到户口所在社区申报,由当地政府支付。
规定也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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