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来说,代孕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刀切地禁止或放开,都存在巨大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如同试管婴儿技术,人们从最初的普遍反对到今天的慢慢接受一样,若能使代孕技术的正面效用得到合理利用,通过法律手段规制,明确其使用条件、范围、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使之增进人类福利,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谁是真正的母亲?
代孕改变了传统的生命孕育过程,在给众多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却也强烈地冲击着人类传统的伦理关系和法律概念。
首当其冲的,就是对“母亲”的定义提出了挑战,从而也导致了有关“谁应该是真正的母亲”的争论。
传统观念认为,妇女怀胎十月生产者,母亲也。但代孕却肢解了母亲的角色,“血缘母亲”、“孕育母亲”以及“抚养母亲”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到底代孕者与委托人,谁才是母亲,抑或都是母亲。由此还衍生出监护权归属、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也有人担心,科技和经济的介入,切割了人伦的完整性。父母对子女的感情来自血统,来自怀孕、分娩和日后的养育。忍受分娩之痛的母亲对孩子备加珍惜。然而在代孕后,这些都没有了,孩子来得太容易,就像从商店里买回来一个洋娃娃,这不可能不影响到父母对子女的亲情,父母的责任感亦会弱化。
对此,有着近30年生命伦理学研究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中国重视血缘关系,这并非是一个伦理问题,而是一个文化问题,“但现在我们已经越来越能够接受了,比方说供体人工授精,用的是别人的精子,这在中国已经很普遍了”。
邱仁宗表示,伦理学讨论的是“谁应该是孩子的父母”,应该是提供子宫、精子、卵子的人,还应该是养育孩子的人。
“一种是生物学的父母,另一种则是社会学的父母。难道养父母不是父母?我认为,亲子关系主要还是要看谁养育了这个孩子,即所谓的社会学的父母。”邱仁宗表示,就拿供体人工授精来说,并不是说提供精子的人就是孩子的父亲了,“这在法律上也是不予以承认的”。
在邱仁宗看来,提供一次精子,和提供十个月胎儿成长的营养环境(代孕)是一回事。而有所不同的就是,比起一次性的捐精,由于代孕女性代替委托人完成“十月怀胎”的过程,在此期间,容易对腹中胎儿产生感情。
国内外经常出现代孕女性事后反悔。正所谓十月怀胎骨肉相连,一旦代孕者对孩子产生了感情,提出抚养主张,就将陷入复杂的局面。
事实上,早在1985年,美国的一起“M婴儿”案就已揭开了世人对于代孕问题的伦理拷问。
代孕母亲玛丽由于在怀孕期间生出感情,在生产后不愿向委托她的斯德恩夫妇交出孩子(即“M婴儿”)。一场“孩子母亲与孩子母亲”的监护权之战就此打响,初审的新泽西法院与新泽西最高法院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在最后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法官采取了折中的判决方式——代孕合同无效,玛丽仍是“M婴儿”生母,拥有探视权;但鉴于斯德恩夫妇条件更为优越,因此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和稀泥”式的判决,正说明了代孕问题的复杂性。
而对于父母的定义,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则坚持了“分娩者为母”的传统定义,委托夫妻只有根据收养法来收养自己的子女,才能获得父母亲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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