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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民政部门取消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时间:2020-01-07 15:3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日,济南某法院的工作人员给我市民政部门发来函,要求出具我市一对夫妻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拒绝。市民李老太太的老伴去世,两人的结婚证也已经丢失,李老太太想要继承老伴名下的房子,去婚姻登记处开两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知该手续不必办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我市民政部门将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我市转发民政部所下发的相关通知

      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的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9月2日,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民政部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婚姻登记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门充分协商,印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 号)明确规定: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 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保证平稳过渡,省民政厅9月18日转发了该通知,滨州市第一时间转发通知给各县区。

      对于证明取消后的工作,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以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公函往来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不是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能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社会事务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

      我国没有统一的婚姻信息登记制度,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政部门负责结婚和离婚的登记外,法院负责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我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在国外的两个中国人间的结婚、离婚登记,另外,丧偶等也直接影响公民婚姻状况的变化。因此,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并非相关办事部门需要掌握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单身或已婚状态)。

      >>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服务

      社会事务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服务,而是让信息在相关部门间传递,让老百姓不跑冤枉路。不出具证明的核心是减轻群众负担,在当前人口流动性极大的情况下,回户籍地出证明给当事人带来极大麻烦,浪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根据通知规定,不再出具证明的同时也提出了部门间信息核对的要求。但是部门间的信息核对并不是对所有的需求都提供信息核对,仅对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部门提供信息核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因此民政部门将不再为其核对信息,以真正落实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要求。

      (原标题:滨州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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