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近日,思明区一对夫妻因家暴闹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诉求。
法官认为,即使存在家暴,解除婚姻仍应慎重,还需要多方考量。因为,判决不支持离婚诉求,既是给夫妻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也是为了让孩子能在一个完整的家庭健康成长。
遭遇家暴 妻子离家出走
这对闹离婚的夫妻都是商人,他们二人今年都是40岁,一起创办了多家公司。15年前,他们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就生下儿子小宝,几年后他们又生了一个女儿。
不过,从三年前开始,夫妻二人开始发生冲突。因丈夫婚外情问题及生活花费等琐事,夫妻双方多次发生冲突。
而且,在冲突中,丈夫曾数次打伤妻子。2014年2月22日、12月7日、12月17日,妻子先后三次报警,称遭到丈夫家暴。
在最后一次发生冲突后,妻子从公司账户中借用127万元,随后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居住。
面对起诉 丈夫不愿离婚
“他多次对我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近日,妻子阿丽(化名)起诉说,丈夫在四年前发生婚外情,她多次劝告无果,还遭到丈夫的辱骂、殴打,迫使她报警求救。
因此,阿丽认为,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将儿子和女儿判给女方抚养。另外,妻子还向丈夫追索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万元。
面对妻子的起诉,丈夫辩解说,偶尔的冲突不能证明存在家暴。而且,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子女年幼,还需要父母的感情和照顾,因此他不同意离婚。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夫妻双方不宜立即解除婚姻关系,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法
虽然存在家暴,离婚仍应慎重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根据妻子提供的聊天记录、住宿登记表和丈夫出具的保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丈夫确有婚外情,也确实曾以恶劣语言对妻子进行辱骂,甚至在子女在场的情况下发生严重冲突,导致妻子受伤。但是,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14年,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还共同经营多家公司,建立了密不可分的情感关系和经济关联。自爆发冲突后,双方为挽回婚姻,均做出了一定努力,而且丈夫也在庭审中表现出维护婚姻的强烈意愿,在此情况下,为慎重起见,给予原、被告共同解决婚姻问题的机会,让孩子在温馨、和睦、完整的家庭生活中健康成长,不宜立即解除婚姻关系。
上一页 1 2 下一页